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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2020-06-30 17:25:04 阅读: 来源:垃圾车厂家

1月21日,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这部“新拆迁条例”的草案曾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征收补偿、征收程序、强制搬迁、公共利益的界定等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价

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征收补偿成了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条例也对征收补偿做出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时,条例还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两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文提出先补偿、后征收,在这次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增加规定,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

条例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正式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明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对于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记者陈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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